中國內地公民出境人數亦逐年增多,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系臨時或長期出國的未成年人。 那么,中國內地未成年人出國有哪些類型?可能涉及哪些公證種類?如何辦理相關領事認證、公證手續呢?下面中航國旅為您普及關于未成年人出國涉及公證認證手續的知識。
一、未成年人出國的主要類型
現行有效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有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此外,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據此并結合一些實際情況,形成了中國內地未成年人出國的一些新模式,主要類型有:獨自出國學習;隨校方出國進行集體活動;隨團隊出國參加文藝表演;隨親朋好友組團出國旅游;隨父或者母一方出國居住;隨收養父母一起出國定居。
二、可能涉及的公證種類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簡稱《公證法》)第2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由于未成年人出國目的各異,其可能涉及的公證種類亦因此而不同。
(一)出國旅游或表演的公證。未成年人出國旅游或進行文藝演出,通常需要以下3種公證:
1、父母雙方或一方“授權委托書”公證。該“授權委托書”公證主要證明父母雙方或一方依法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出國期間,全權委托老師、親朋好友或父母一方監護該未成年人的一切活動。如父母一方攜子女出國,便由另一方申辦“授權委托書”公正。
2、未成年人的“出生”公證。該“出生”公證的內容包括: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及父母姓名。
3、相關人員的“親屬關系”公證。該“親屬關系”公證主要證明,未成年人與同行或同住的親朋好友之間的關系。
(二)出國學習或參加競賽的公證。如果未成年人系出國參加學科競賽,除上述3種公證外,也可能涉及:
1、未成年人的“在學證明”公證。該“在學證明”公證主要證明該未成年人的學生身份。
2、曾經獲得的“競賽成績”或“同意參賽”公證。該“競賽成績”或“同意參賽”公證主要證明該未成年人的參賽資格。
(三)出國居住的公證。假若未成年人系出國居住,除前述二(一)中的3種公證外,還可能涉及以下兩種公證:
1、未成年人的“未受刑事處分”公證。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該“未受刑事處分”公證主要證明該未成年人在中國內地良好的行為記錄。
2、未成年人的“未達婚齡”公證。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由于各國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婚齡規定不一,因此,該“未達婚齡”公證主要證明未成年人的未婚狀態。
(四)隨養父母出國定居的公證。外國收養人在中國內地依法辦妥收養手續后,一般情況下,可以向中國內地公證機構申辦中國內地送養機構的“同意送養”公證、“收養關系成立”公證、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公證、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公證、未成年子女的“棄嬰”公證以及該收養行為符合跨國收養公約的證明等。
三、所涉公證及其領事認證的辦理
領事認證是相對公證而言的,它是證明一國送往另一國使用的文書上最后一個印章或者簽名屬實的活動。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被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書上的印章或簽字是否屬實而影響該文書的域外法律效力。
(一)相關公證文書的辦理。《公證法》第25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上述當事人應當按此規定,履行公證文書的申辦手續。
(二)相關領事認證的辦理。《公證法》第33條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因此,對于未成年人出國時需要使用的公證文書,如使用國要求辦理認證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