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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bian)輯(ji):2023-07-14 09:56:17
當(dang)前,保密(mi)工作面(mian)臨的形(xing)勢(shi)任務愈加嚴峻,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掌握保(bao)密知(zhi)識常識、明(ming)晰保(bao)密行為規(gui)范、嚴守保(bao)密紀律紅線,才(cai)能在日常工作中切(qie)實把握 “有所為”“有所不(bu)為”,有效(xiao)避免少知而迷(mi)、不(bu)知而盲、無知而亂等(deng)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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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知應會的保密(mi)常(chang)識(shi)內(nei)容~
(1)國家(jia)事(shi)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mi)事(shi)項(xiang)。
(2)國防建(jian)設和武裝力量活(huo)動中的秘密(mi)事(shi)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zhong)的(de)秘密事項(xiang)以及對(dui)外承擔保(bao)密義務的(de)秘密事項(xiang)。
(4)國民經濟和社(she)會發展(zhan)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shi)項。
(6)維護國家(jia)安全活動和(he)追查(cha)刑(xing)事(shi)犯罪中的(de)秘密事(shi)項。
(7)經國家保(bao)密行政管理部(bu)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de)(de)秘密(mi)(mi)事項中(zhong)符合(he)上述規定的(de)(de),屬于國家秘密(mi)(mi)。
(1)國家秘(mi)密及其(qi)密級的具體范(fan)圍(簡稱保密事(shi)項范(fan)圍),是機關、單位定密的直接依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2)派生定密的確定依據是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派(pai)生國(guo)家(jia)秘密(mi)定(ding)密(mi)管理暫行辦(ban)法(fa)》規定(ding),符合下(xia)列情(qing)形的應(ying)當確(que)定(ding)為國(guo)家(jia)秘密(mi):與已定密事項完全一致的;涉及已定密事項密點的;對已定密事項進行概括總結、編輯整合、具體細化的;原定密機關、單位對使用已定密事項有明確定密要求的。
(1)積極參(can)加機關、單位組(zu)織的(de)有(you)關保密形勢、保密法(fa)律法(fa)規和(he)保密知識(shi)(shi)技能(neng)等(deng)方面的(de)教育培訓,增(zeng)強保密意(yi)識(shi)(shi),養(yang)成保密習慣(guan),提高保密技能(neng)。
(2)因公、因私出國(境)要進行審批。未經機關、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辦理(li)出國(境(jing))手續(xu)。
(3)嚴禁私(si)自(zi)到境(jing)外(駐華) 機(ji)構、組(zu)織或(huo)(huo)者外商(shang)獨資企業工(gong)作,嚴禁私(si)自(zi)為(wei)境(jing)外(駐華)機(ji)構、組(zu)織或(huo)(huo)人員提供勞務(wu)、咨詢或(huo)(huo)者其(qi)他(ta)服務(wu)。
(4)發現或發生以下涉及(ji)保密的重(zhong)大(da)異常情(qing)況,應當及(ji)時上報(bao):發生泄密或造成重大泄密隱患;發現針對本人利誘、脅迫、滲透、策反等特殊行為;與國(境)外人員結婚;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及非親屬人員資助;配偶、子女獲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其他可能影響國家秘密安全的個人情況。
(1)不(bu)得在任(ren)何網絡平臺發(fa)布涉(she)及國家(jia)秘(mi)密的信息和言論。
(2)不得使(shi)用任何網絡通信工具傳遞國家秘密信息。
(3)不得在網絡提供的云存(cun)儲等公共存(cun)儲空間存(cun)儲國家秘密信息。
(4)不得使用(yong)網絡終端和設(she)備處(chu)理、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5)不得在網(wang)絡(luo)中(zhong)使用涉(she)密(mi)終端、涉(she)密(mi)存(cun)儲設(she)備(bei)及其(qi)他具有存(cun)儲功能(neng)的(de)涉(she)密(mi)設(she)備(bei)。
(1)嚴(yan)禁通(tong)過微信(xin)、QQ、釘釘等社交媒(mei)體(ti)傳(chuan)輸、處理國(guo)家(jia)秘密(mi)、工作秘密(mi)或敏感信(xin)息。
(2)嚴(yan)禁在微(wei)信(xin)朋友圈、公眾(zhong)號、QQ 空間、網盤(pan)、云盤(pan)等上傳國家秘(mi)密、工作秘(mi)密或敏感(gan)信(xin)息。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mi)、工(gong)作秘密(mi),或者泄露因(yin)履行(xing)職(zhi)責掌握(wo)的商業秘密(mi)、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ying)響(xiang)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工(gong)作秘密,或者(zhe)泄露因履行(xing)職(zhi)責掌握(wo)的商(shang)業秘密、個人(ren)隱私,造成(cheng)不(bu)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來源:保密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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